在确立婚姻关系之后购置的住房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享的财产,需依据如下几种具体情形来判断:
1.若婚后有单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署名为其自身儿女的,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公有财产,而是归属为独立的个人财产;
2.在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所有权证书上载明是哪一方的名字,该房产均可以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所贡献的资金比例按份享有所有权;
3.如果是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房产并以某方父母的名义购买,尽管权属证书上签注了某一方父母的姓名,但该住宅实际上归属于父母的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得进行分割,仅可参照投入金额作为债务计算,提出返还本金的要求;
4.在未经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的前提下,婚后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