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类疾病且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使得原本牢固的婚姻关系变得岌岌可危,这种情况下,双方是有权
提出离婚申请的。
在
离婚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坚决主张离婚,则可以先由相关的社会组织进行调解,或者无需经过其他程序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正式的
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
离婚纠纷案件时,应该依法展开调解工作;
如果通过调解无法挽回破裂的感情,而且确实已经破裂,那么人民法院应视情作出无效认定并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