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并不适用紧急避险原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文规定,紧急避险权仅仅适用于那些在职务或业务方面承担特殊责任和义务的个体,即对于那些正面临着实际威胁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而言,他们并无法通过实施紧急避险来规避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