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这一惩罚手段有着两类不同的实施方式:
其一为独立适用。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的外籍人士,经过判断,无需再行判处主刑时,可直接采用驱逐出境作为刑罚。
其二为主刑附加适用。
此类情况则通常运用于那些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其严重,已经被判处主刑或其他附加刑的外籍人士,他们在主刑完成之后,将遭到驱逐出境的惩处。
就我国法律制度而言,驱逐出境的运用方式相当灵活自如。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驱逐出境并非必备的刑罚之一,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案例情况进行自由选择性的执行,这就意味着对于触犯法律的外国人,其是否需接受驱逐出境的惩罚,并不一定完全机械性的强制执行,它还应该在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细节、国内外政治形势和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等多个复杂的要素之后,以VAR模型的思路进行综合决策。《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