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规范原则主要包含:
客观公正的进行谈判协商且必须保持自愿的前提下,以有偿交换的方式进行;
在这种行为中,必须恪守着不得改变原有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基本用途这两项不可更改的规定;
另外,必须明白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被
承包者剩余承包期;
同时,接纳方还必须具备从事农业经营的实际能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各项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会员享有优待权利。
另外,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我们也应当有所明了: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其次,其客体则主要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农民集体实际上使用的农用土地;
再次,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允许人们在他人拥有的土地上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