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抵扣专票的红冲发票操作步骤,详细操作流程如下所述:首先,请您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进行登录,然后导航至发票管理模块,继而选择红字信息表选项,随后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按键;
接下来,对于尚未被抵扣的红字信息表而言,将由销售方来进行开具,您需要在此处输入原始发票的代码及号码,接着点击“下一步”按钮;
根据系统生成的红字信息表记录,请您点击保存并进行上传操作,稍作等待后,系统便会进行审核处理并通过;
成功返回至上一页面之后,再次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查询”功能;
在此之后,系统将会筛选出审核已通过的红字信息表项目,此时,只需点击进入该页面进行下一步的开具工作;
随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并呈现红字专用发票信息,此时点击“开具”按键,即可完成本次操作。《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