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乃是针对在交易过程中凭借强制手段强行购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之行为进行惩罚的法条。
用以证明案情真相的所有材料皆视为证据,其范围涵盖了相关的实物证物、书面文字证据以及证人的口头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自白与辩护言论、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经过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所形成的笔录、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诸多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