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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在商业活动及法律事务中,人们经常遇到格式合同这种模式。
然而,并非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是有效的存在。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首先1、若一方当事人运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策略;
接着,2、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然后,3、当格式合同将其为合法行为时替代非法目的;
最后,4、它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破坏作用;
以及,5、更严重的是,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这份合同的有效性将会受到质疑。
进一步来说,对于格式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责条款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
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1、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遭受人身伤害的话;
2、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无法预见的情况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是需要消灭免责条款的。
除了以上列举的这些条款之外,格式合同中还常包含一些会减少一方当事人责任的理由、加大另一方的责任负担或是排除了该方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
对于这些事项,它们与上述的要求并不一致,因此同样被视为无效的选项。
但是,即便这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它们并不会对整个格式合同的其他条款产生影响,即那些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款依然具有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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