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确界定的刑罚之定义系指犯罪者由于触及刑法规范的底线而必须承受由国家机关实施的最严重惩罚。
其主要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权威性,即刑罚乃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法定性,这体现在国家对刑罚执行的各种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且权责分明;
第三,特定性,即针对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实施的量刑处罚;
第四,强制性,表明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的执行,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
再以刑罚类型划分,可将其划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并依照犯罪行为主体的具体犯罪事实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公正裁决。《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