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必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表达为准则,而若依据交易惯例或要约中已明确提及可以透过行为作出承诺,便不在此限。
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必要要素:首先,需要详细记录下承诺双方的姓名、地址及其他相关细节;
其次,明确表述出承诺的具体含义及效力时限、约束区域、涉及的权益方及合作界限等指标;
再次,明确规定双方所拥有的权益和相应的义务,以及在履约过程中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当事人需要在确认书上签字据实填写日期,并按指纹进行验证操作。《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