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可以在结婚之后添加对方的姓名。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虽然男方在结婚前的
个人财产被视作为其私有财产,但当他在婚礼后方将自己的姓名添加到女方房产中时,这部分权益将会变为夫妻间共有的财产。
在涉及
夫妻离婚的情况下,这种转变会使得这些财产按照夫妻间的共有比例予以分配。
换言之,这些房
产权利的取得遵循的原则是以登记为主导。
也就是说,即使在结婚前男方已经拥有了该房产,但如果他在结婚后将其配偶的姓名添加到了
房产证书中,那么这就被认定为对配偶的一种
赠予行为,它相当于对
婚前财产的归属权重新做出了约定,因此应该被认为是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