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通常指维持夫妻身份关系却未共同居住生活。
然而,并无分居数年后必定导致离婚之状况发生,婚姻关系的解除唯有通过办理离婚手续、法院的裁决或调解来实现。
无论分居期有多么漫长,也无法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若夫妻因感情问题分居两年以上,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倘若在此期间提起的离婚诉讼获得调解失败,应判决予以准许离婚。
但是对于并非源于感情原因导致的分居现象,则不可援引此项法律规定。
当夫妻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离婚,且法院对此做出不准许的决定之后,若双方再持续保持分居状态达一年之际,其中一方可再次向同一家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应对其请求再次予以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