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继承及受益之收受,如属于胎儿权益照顾等事宜,则应视胎儿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换言之,当面临遗产继承或礼品赠送之时,法律上须将胎儿视为已然具备自然人权利。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若胎儿出生之际即为尸体状态,那么其所应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将会自始不复存在。
若胎儿标本未及产出,则其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益应当交由被
继承人的其他
家属依法分别享有。
至于原本佩戴于胎儿之礼品赠品,其所有权亦将回归赠与人手。《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