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这是一种已经合法产生效力却因为缺少某项生效条件而使得其实际生效状况并不明确,必须通过补充的方法才能使之生效,否则将在特定时间内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形式。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涉及到两类情况:首先是由无约束力的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
其次则是由不能独立做出法律判断和行为决策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署的与其年龄、智慧度以及精神健康状况不符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