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存在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相关罪犯,即便他们获得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亦无法享有假释待遇。
此举实际上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施以适当的惩罚。
2.假释,系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一段时期后,若其保持良好狱规,接受教育及改造且确实痛改前非,不再威胁社会安全,则有权获得提前释放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因为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存在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相关罪犯,我国法律允许人民法院同时对其采取限制减刑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进一步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努力改变“死刑处罚较重、生刑处罚较轻”的刑罚轻重不均衡现象。
3.在同时对死缓犯实施限制减刑时,必须符合各方面的法定条件。
对于限制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其实已有具体的下限设定。
通常而言,在缓刑满两年后,依规定需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如需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刑期同样不得低于二十年。
这意味着,限制减刑后的最低刑期至少应保持在二十年以上。《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