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对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保持平等且公平。
然而,当涉及到那些生活上处于特殊困境、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时,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特别给予关照,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财产利益。
而对于那些曾为被继承人承担过主要扶养责任或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赋予他们更多的权益份额。
如果遇到了具有抚养能力并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对他们实行零甚至负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