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案件调查并确定犯罪事实近为半年之后,若又再次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再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拘留是指将涉事人员进行短暂地限制自由,但是实际上并不需要得到法院的授权,警方同样具有这一权力。
其本质主要是通过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施以最为严格的惩罚手段,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治安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履行完毕后即可释放,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地点设在行政拘留所中。
对于拘留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累计拘留的总天数不能超过20天。
在司法实践之中,拘留也有所分类,例如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两大类型。
前者常见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法院执行程序中,由于妨碍了正当程序的运行而导致诉讼活动受阻,法院可以直接做出拘留决定,是一种强制性的民事制度措施;
而后者则是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这种类型的拘留期限一般最高位15天,由法院将被拘留者移交公安机关看守,如认为拘留决定有误,可向更高法院申请复议,且在此期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或到期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