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诈骗罪的准确判定需要考虑四个主要因素:
1.犯罪客体要素,该种犯罪侵犯的是涉及双重客体的问题,即伤害到了他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对国家的金融管道管理制度的破坏;
2.犯罪客观要素,该种罪行在具体表现上常呈现为从事利用金融票据来进行诈骗行为,达到大量地获取不正当金钱的状态;
3.犯罪主体要素,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一般的责任能力,所有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要求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这种犯罪;
4.犯罪主观要素,该种犯罪的主观组成部分必须由人的恶意而构成,而且,这一恶意的特征应当包含对非法占有的极度渴望和追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