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顺序与流程应遵守以下步骤: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要求,倘若经由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需要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处理的案件,那么就必须制作一份权威性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这份文件必须详细记录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已经确定的罪行种类以及相应的刑罚裁定结果、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及相关法律依循等重要内容,同时也需抄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犯罪者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供其参考,以便后续跟进执行工作。
在上述流程完成后,便轮到由犯罪者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监外执行措施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