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由合议仲裁庭对纷争进行裁决时,应依据不同的具体场合,采纳相应的解决手段:1、倘若仲裁庭成员以多数赞成者的声音做出判断,则应以此为基础作出仲裁裁决。
2、若首席仲裁员持有明确的立场并建议裁决结果,仲裁庭亦将尊重其观点并据此执行裁决。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裁决均应遵循多数仲裁员所表达之意见,同时,少数仲裁员的异议与反对亦可被完整记录在案,供日后参考。
若仲裁庭无法达成大多数,那么裁决就该依照首席仲裁员的主张来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