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划定的范围,私有企业拥有开展若干行业,如:
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拉技咨询等各领域的生产运营权利,并且,它们亦有权从事盈利性质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多个行业的生产运营工作。
私有企业可以以外资集中发展一个主营业务,同时也能兼营其他业务。
私有企业在生产运营方面可选择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理存储运输、代客装卸、维修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多元化的模式进行运作。《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