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涉及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感到不满时;
2.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动表示质疑;
3.当您认为行政机关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时;
4.当您认为自己已经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而行政机关却拒绝发放或者给了您不回应的态度时,比如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这类情况;
5.当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但是行政机关给出拒绝执行或者未给予回应的回应时。《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