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夫妻二人需要处置出于日常生活所需而涉及到的
夫妻共有财产时,任何一方均享有完全决定权。
夫妻对于共有时的财力拥有同等及公平的处置待遇。
反之,如果夫妻不处于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对共有的财产进行重大交易或处理的情况下,则夫妻双方必须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
在此过程中,若有一方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做出相关的重大决策,另一方有权否定此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应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