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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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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男主任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执业十余年,为1000 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各类离婚、继承案件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涉外婚姻家事案件。性格平易爽朗、坚毅执着,办案干脆利落、灵活机变,深受当事人青睐,结案后经常收到当事人的锦旗和感谢信。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抓住各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运用“诉讼 谈判”双管齐下的策略,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曾代理办理过财产纠纷案,为当事人争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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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文律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协会会员。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求学期间曾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实务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司法行政系统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商标法领域的工作,擅长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及关联业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研究并开拓婚姻家事、公司法、房地产等领域,专注于通过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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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且婚前缴清全部保费的,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婚前投保但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或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这部分对应的价值。
(三)婚后保险产生的分红、利息等收益,若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或共同管理相关,也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结合保险类型和缴费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签订保险合同且所有保费均在婚前缴清的,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若婚前投保但婚后仍需继续缴纳保费,婚后所缴保费对应的保险现金价值或收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保险产生的分红、利息等收益,若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或双方共同管理相关,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需结合保险类型、缴费情况等综合确定。
结论:结婚前购买且保费在婚前缴清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若婚后继续缴费或产生相关收益,对应部分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且保费在婚前全部缴清的,该保险符合婚前财产的定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婚前投保但婚后仍需缴纳保费,婚后缴纳保费所用资金若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保费对应的保险现金价值或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婚后保险产生的分红利息等收益,若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或共同管理相关,也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需结合保险类型缴费情况等综合分析,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解答。
结婚前购买的保险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但具体归属需结合投保时间、缴费情况及收益来源综合判断。
1.若保险合同在婚前订立且所有保费均在婚前缴纳完毕,该保险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范畴,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若婚前投保但婚后仍需继续缴纳保费,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或收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这部分进行分割处理。
3.若保险在婚后产生分红、利息等收益,且该收益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或夫妻共同管理相关,这部分收益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结合保险类型、实际缴费情况等细节确定。
法律分析:
(1)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且保费在婚前全部缴纳完毕的保险,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范畴。离婚时,该保险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前投保但婚后仍需继续缴纳保费的,婚后缴纳保费部分对应的保险现金价值或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投保的保险在婚后产生分红、利息等收益时,若该部分收益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或夫妻共同管理,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归属需结合保险类型、缴费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提醒:
婚前投保应明确保费缴纳计划,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需保留缴费凭证;涉及保险财产分割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定具体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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