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特殊限制条款主要体现于:
已完成财产权利转让手续或者是否经过公证程序。
如果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完成了转移或者已经进行过公证程序,那么此类情况下,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人均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然而,以下四种情形属于特殊情况,即便是进行过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仍保留有撤销的可能性:
第一种情况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景为负有抚养或赡养赠与人义务但却不加以履行者;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部分特定情况也在此之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