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与主力业务相比,承揽方的辅助任务相对较为简单,承揽方可考虑委托第三方完成这些附属任务,且无需定做人事先批准即可进行。
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倘若承揽人决定委托第三方协助完成其帮助工作,都须保证对第三方所制造物品的品质和质量问题负责,并针对客户作为定做人的需求,负担起相关服务的责任。
不得不指出,由于承揽合同的专业特性,每项服务都是由承揽人全权负责的,其必须依据约定的时间表提供满足定做人具体需求的作品,即对工作的达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甚至,即便承揽人决定将帮助工作交给第三方执行,但他依然要对整个项目全过程负责,一旦第三方生产出的产品无法满足定做人的期望,承揽人就需要对定做人承担相应的违约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