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乃为犯罪者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传唤或采用强制措施之后,对于已被察觉、质疑的犯罪事实进行自我揭示与交待之行为。
确立坦白之评定需满足如下几个重要条件:首先,必须是基于被动的原因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
其次,须准确无误地叙述司法机构已经掌握的犯罪行为具体情况。
坦白行为属于法律赋予的从宽量刑情节之一。
依据坦白程度的不同,法院可相应做出减轻刑罚之判罚;
如果能防止引发更为严峻的恶性结果,亦有可能受到减轻处罚的待遇。《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