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即是指作为民事主体,能够自主进行行为,以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进而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资格特性。
在民法领域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被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即为全面行为能力;
其次是限制行为能力;
最后是无行为能力。
而对于法人主体而言,其行为能力则可以通过法人内部的权力机关或者授权代表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