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重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遭受剥夺,则对应的父母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行使探视权。
此项权益为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探访子女的法定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安排,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识,如协商无果,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与判定。
倘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时,对应方有权通过启动诉讼程序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