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列举离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匿财产之举:
首先,在申办房产证之际,有人会利用诸如“银行贷款不便”或者“尚未取得结婚证书不允许共享房屋所有权”等理由,请求将房产证独立落户在个人头上,然后在离婚阶段选择对此予以否认;
其次,对于那些房产只记录在单方面当事人名下的情况,也许其有权之人会擅自将该房产过户至他人体质,以此手段获取现金收益;
再次,婚姻关系仍然持续的阶段里,有的人可能会借用其他人物名义购买房产,但实际上这些房产全数归属于他本人所有。
待到离婚之后,他们可能会将这些房产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义之下;
最后,有的人会把日常的工资收入打入私人知晓的银行账户之中,并擅自将自己累积的资产以现钞式样提取出来。
此外,还有人可能会对股市交易信息进行隐藏和篡改,将股市内持有的股票抛售出去,通过这种方式套取现金,随后隐藏或转移这些资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