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知识产权专题 > 专利专题 >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属于谁所有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属于谁所有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属于谁所有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2024-04-18 14:20:14 已帮助294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属于谁所有
需视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在其所述之委托研发活动结束后,培育出的发明或创造成果,若无专门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特别约定,则获授权专利的权利将归属于研发方。
倘若研发者顺利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委托方可依循法定程序执行该项专利。
因此,对于委托研发产生的发明和创新之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有明确约定应遵照约定标进行分配,若未作特别约定则为研发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