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合约规定,倘若一方当事人具备了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在该情况下,对应方如未能依照合约约定支付其应承担的款项且期限超出既定时间限度,那么在占有人的权益范围内,他们有权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占有和扣押债务人所持有的财产。
另外,倘若在借款或其他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为维护自身的信用水平,为确保能履行债务责任,可能会向第三方自愿提供一定质押或者抵押的财物作为担保,若在此种前提下,债务人未能履行其承诺,此时,债权人即有权利自由选择是否对这些抵押物进行扣押,同时抵押物的价值也可被视为优先实现债权人自身债权的债权人财产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