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时,必须满足以下四项要素:
首先,主观心态方面须为过失;
其次,犯罪主体为任何一般自然人即可;
再者,客观方面需要有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者公用电信设施,并对公共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和威胁的实际行动作为依据;
最后,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乃是与通信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