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婚前归属男方作为福利分配所获,而婚后则共采资金购买,使其成为了夫妻间的共同财富。
夫妻当中任意一方只要是在
结婚前就已经签订了关于
不动产权买卖的相关合同,并且是利用他们自己独立的财产来支付了首付款和向银行
申请贷款,在结婚后,如果是用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来偿还这些贷款,那么这个
不动产登记在首笔款项支付方的名字下方。
在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于这个不动产将会按照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