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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下来是否还能释放

逮捕证得以颁发后,无法再实行释放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发布正式逮捕证,并且要立即执行。
负责执行逮捕的执法人员不应少于两人。
执行逮捕过程中,须向受捕之人出示逮捕证,并且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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