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性所必需具备的重要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附属工程或部分合并行为必须已经取得了发包方的充分谅解和认可,或是在总体承包合同之中明文规定允许将工程项目进行细化拆分的条款。
其次,承包人在进行二级分包时只能进行唯一的选择,即后续的每一个加盟商都不能再次将自己承接到的工程项目再次拆分为下一层级的分包作业统包出去。
此外,一旦确定了分包合作伙伴的选拔标准,就需要确保他们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拥有相对应的资质条件以保证其施工能力的可靠性。
最后,任何形式的外部合作都不能涉及到整个工程的重要核心部分,根据法律条文规定,总承包商有权利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分项工程发包给那些符合资质条件的附属单位,但是对于主体工程却不允许随意进行分包作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