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以私下协商和解来解决问题。
仅限于以下类型的刑事案件可进行私下调解:
1)由民间民事纷争引发的案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章及第五章节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
2)除以渎职罪之外的各类过失犯罪案件,其可能导致的判罚不超过七年有期徒刑。
然而,对于符合这些条件能够达成私下协议的刑事案件而言,也并非都能撤回指控或者撤案。
具体来看,如果案件满足如下几种情形之一,便有可能撤销指控或撤案,否则只能继续采取司法程序。
以上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犯罪情节极为显著轻微,危险程度极低,不足以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已经过追诉时效期限;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经去世;
4)根据特赦令,罪犯获得了豁免刑罚;
5)在法律法规中存在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