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危险驾驶罪”通常将被判处为期一至六个月不等的拘留惩罚。
危险驾驶罪的完整定义乃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展开竞技竞赛且情节较为恶劣者;
以及,当其醉酒状态下进行汽车驾驶活动者;
还有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是承担旅客运输任务的人员,如果严重超越定额乘客人数,甚至是以超过严格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的话;
最后则是那些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的行为,均属该类别犯罪行为之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