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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8 10:10:14 已帮助12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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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
债务关系之中,债务人通常拥有一项可选性的权利,即对于择一之债有权做出抉择。
然而,这个选择权并非固定归属某一方,既可以被赋予债权人,也可以被赋予债务人,甚至还可以被转移至第三方手中。
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典都明文规定,若无特别的法律条款限制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那么选择权通常应归属债务人所有。
所谓择一之债,即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多种给付标的物中,债务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作为给付内容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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