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就一方当事人是否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时,其有效性须依据具体情节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特定情况下,即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共识后,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不直接承担抚育责任的那一方将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子女抚养费。
然而,在直接负责孩子抚养义务的一方因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充分满足子女所需生活费用的前提下,这部分条款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