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时效问题,我们了解到一般的期限条件为相关方知晓或应知撤销原因之日起到一年之内如未主张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撤销权行使者而言,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并非无限时限,而是存在着具体的截止日期约束。
可撤销合同方面,凡具备撤销权之人,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撤销事由之时起一年之内若未能行使撤销权,其所享有之撤销权按照规定将会消亡;
至于合同的保全措施方面,债权人若想要撤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应自其得知或应该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然而如果自此之后五年内撤销权仍未被提起的话,则该撤销权也将自动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