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中,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留置于此进行司法审判和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各项生活开销由政府财政承当之外,其余在押人员的日常所需则均需自行承担。
一般的情况下,家属每月最多可向其中转入五百元用于生活消费(不包括伙食费等开支),然而,具体数额还需要依照该看守所自身制定的相关准则来决定。
通常情况下,这些资金都将专款专用,集中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的生存条件和提高其生活质量。《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