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
在结婚之前,若有一方已先行购入并偿清全额房款且享有完整所有权,则此房屋无疑构成其自身的婚前财产,归属为个人所有,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在结婚前,某一方自行出资购置了房产,却因为某些缘故而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字之下,此举实质上被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在此种特定情形下,该所房屋亦被视作是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二)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如有一方父母独自出资为其子女购买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话,可被视为仅限于其本人所有的财物,因此该房屋应被认定为仅属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便被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举动,此时该房产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若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这处房产便可视作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共享,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