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合同失职责任的相关法规条文,该条文明确指出,当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其中一方的严重过失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由有方过错的一方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要确定过错过失,必须满足以下三种常见的法定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一,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通过恶意的协商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其次,有意隐藏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信息或提供误导性、虚假的资料;
最后,存在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