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合同严格说来属于提供各类服务的特殊类型合同。
由于物业服务覆盖面广泛且复杂,它结合了针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多方面工作。
不仅如此,物业服务还包括对物的管理以及对人的管理等多个维度。
2.从本质上来说,物业服务合同乃长期持续性的合同之一。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并非仅仅一次性便可完成,而是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期限进行持续不断的服务供应。
因此,物业服务人必须在整个服务期间内保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无间断特性,而支付款项的范围亦完全取决于提供服务的时间段,从而使其成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3.从法定角度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可被视为一种集体合同。
这种性质的合同是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要求,由法定的各主体依法缔结成立,并且对所有业主均具有普遍的法拘束力。
4.值得一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具备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以及要式性的特质。
此四大特征不仅体现出物业服务合同的独特性,也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一种重要法律规范的地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