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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并非对于分居达两年之久的夫妇,法院便必然做出离婚之判定。
实际上,决定法院是否批准离婚请求的唯一依据,乃是判断夫妇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因此若经由法庭认为夫妻间情感确实已经破裂且争取调解无果之后才能作出离婚的宣判。
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倘若夫妇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而长期分居达两年时间以上,法院将有权力通过判断情感已然破裂以及调解无效的事实,进而作出离婚的宣告,须知只有满足该种特定条件的分居期要求方能构成法院宣判离婚的充分理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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