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协议的共识;
其次,如果当事各方已经在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做出了明确描述和规定;
第三,由于各种无法预见且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原本预期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此外,若在合同履行期截止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方式或其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将不再按约履行主要义务;
同时,若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进行催告后,仍然未能在适当的期限内履行其主要义务;
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下,也同样可以依法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