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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得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精神性赔偿,应当被认定为该方的专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间共享之财产。
在婚姻期内,夫妻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首先,包括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等常规收入来源;
其次,是由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再次,是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此外,继承或接受赠送而来的财产也将纳入共同财产范畴,但需排除遗嘱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属一方所有之特殊情况;
最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所获取之收益同样将列入共同财产范围。
同时,还须包括男女双方婚后实际取得或应该取得的各种住房津贴及公积金,以及基本养老金与破产后安置补偿费用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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