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借款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利息金额超出该债务设立之时的一年期银行业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上者,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承认。
反之,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订立的利率介于借款合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的一年期银行业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内,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有权向借款人主张依照先前约定的利率标准进行利息清偿,且这一诉求将会得到法律机构及诉讼程序的全力支持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