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明确规定,倘若父母不幸离世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依照顺序交由祖父母(也即外祖父母)及成年的亲兄弟姐妹接手担当这一重任。
若是祖父母亦无能为力时,作为成年的女儿理所当然地承担起照顾未成年弟弟的义务。
在此困难时刻,长女的决定必须以保护弟弟的利益为主导,不可因个人意愿而忽视法定责任。
然而,若这位女儿本人业已深陷求学困境且希望能够继续读书,她有权利选择寻找其他合适的人选替代自己担任这一重要角色,以更有益于年轻弟弟的成长与发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